2019年4月28日,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下發《關稅征管司關于明確稅則號4002.8000項下“混合膠”歸類認定的通知》(稅管函{2019}77號),通知強調要加強對稅則號4002.8000項下“混合膠”的進口管理,進一步規范相關產品的歸類。
通知指出稅則號列4002.8000項下“混合膠”是指稅目40.01的天然橡膠與稅目40.02的合成橡膠經過實質性混合的產品。其中,實質性混合是指天然橡膠與合成橡膠按一定比例的均勻混合,所得產品的任意剖面均可通過紅外光譜法等常規檢測方法檢出合成橡膠(合成聚異戊二烯除外),僅在天然橡膠表面含少量合成橡膠的產品,應按天然橡膠歸入稅目40.01項下。海關對發現申報“混合膠”存在相關稅收風險的,須要求企業提供合成聚異戊二烯來源資料(包括供應商、生產國)以及合成聚異戊二烯的檢測方法,否則按照天然橡膠歸入稅目40.01項下。上述“混合膠”歸類認定標準自通知印發之日。
據悉,2019年5月6日,青島海關召集部分企業和單位通報稅管司77號文件精神并與參會人員進行座談。與會代表認為該文件的實施,必然會對輪胎企業的經營和利潤產生很大影響,希望文件能否延緩執行,建議國家整體降低天然橡膠進口關稅。海關有關同志表示將把大家的意見上報總署,但明確強調77號文件必須無條件無折扣自4月28日起執行,在此期間所有混合膠(印混、馬混、泰混)都按此標準全部查驗。
文章來源:詩董橡膠